《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9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1、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10、转让资质证书的;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17117、283983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许可事项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29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6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3、工程勘察报告;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6、初步设计文件;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59号):
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17117、283983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许可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第
9条:
1、甲级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
7条、第
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