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1、开业申请报告;2、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法人登记内容的企业章程;4、注册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5、上级主管部门对成立企业的批文;6、企业住所证明;7、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明细表;8、职工来源证明材料;9、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10、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11、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12、持《注册证》、《登记证》、《上岗证》、人员花名册及《注册证》、《登记证》、《上岗证》复印件;13、《规划设计行业资质申报表》;14、申报年度统计年报、会计报表;15、申报年度企业业绩。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1、甲级资质:(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配备率达到90%,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建筑法》第
13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18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7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第
14条:
1、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其他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2、工程勘察乙级和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2条、第
13条:
新设立企业:1、资质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任何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9条、《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工程勘察: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三类21个专业若干等级。
符合工程勘察资质等级标准和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的,且未发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9条所列行为,并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认定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