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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通知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第11条所列行为的,予以批准。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10375、283593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建设厅房地产业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

  1、一级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二、三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出资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9、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11、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1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13、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1、审批过程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10375、283293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0条,《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2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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