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8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9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991-2830899、2832596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2837574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2条、第
4条第2款。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4条第2款:
负责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6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质[2004]148号)第
2条: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6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第
4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批准期限
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7条、第
9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第
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