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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制作本机关使用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五、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六、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七、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初审机构):
  申请(经办)事项:
  申请人(初审机构)联系方式

  接收机构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接受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接受机构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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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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