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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每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机构。一个行政许可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主办机构,由主办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协调其他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承办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需制作核查笔录,核查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制定简易许可程序。承办机构受理许可申请后,对符合简易许可程序的申请,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初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初审机关可以行使否决权。经初审机关初审不同意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经初审机关审查后方可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初审机关无权行使否决权。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许可机关。

  初审机关行使前款规定的初审权的,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上注明“初审”字样。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收到初审机关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向初审机关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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