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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本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汇编成册。已明令废止的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部门承担,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本级本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分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本次清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规费、行政确认、行政发放抚恤金、行政强制措施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并确定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设科(处)室或所属二级机构。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种类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制定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划分执法权限,依法确定执法期限。凡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不得简化和变通。

  (五)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各级各部门要对当前正在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和国务院各部门、省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按规定予以明确和完善。对行政处罚的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68号)要求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执法文书,不得以本机关红头文件代替。凡是没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或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善的,要抓紧时间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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