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新建法[2004]9号)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一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定,但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其中保留的建设行政许可15项。建设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保留的十五项行政许可制定了许可条件,现将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清理确认的要求,行政许可确认实行分级确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确认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根据各地反馈情况,一些地、州、市、县上报确认行政许可事项存在多报、漏报现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确认的行政许可应限定于本机关、本部门实施的事项,依法应由上级或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应再重复确认。
二、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必须公开,各地应当对已经依法确认本机关、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公示书,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应当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执行,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四、为便于各地做好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确定的建设厅15项行政许可(另有11项待确认)和各地州市县应予确认行政许可事项附后,请各地对本级人民政府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查对,如已确认的事项有多项、缺项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