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郑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郑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现就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制部门;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
市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中小学按照教育部门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进行人员定编定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