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职业教育经费,不得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收费。
第四十四条 三峡库区移民子女、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三峡库区移民进行免费职业培训。
第四十五条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第四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托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整合资源,建立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培训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不按规定拨付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按时足额拨付;拒不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侵占职业学校法人资产或未将法人资产用于办学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给教师、学生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挪用、克扣、截留职业教育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