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15号)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维护职业教育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教育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促进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
  第四条 本市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引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整合资源,分类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库区移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