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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16号)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7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促进、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工作。
  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运用能力,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
  第六条 提倡在中小学校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基础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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