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积极维修开放一批文物保护单位。被挤占、挪用或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合理保护、开发利用的文物场所,应尽快归还文物部门,并将其建设成为科学普及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严厉打击各种盗窃和走私田野文物的犯罪。各级政府要保证文物工作经费。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基层文化建设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负主要责任,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列入对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当地工作的年度考核中。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确保文化事业经费逐年有所增加。要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等公益性全供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济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专项购书经费;要加大对有地方特色的专业艺术团体的扶持力度,保证一定数量的用于挖掘、整理传统艺术及编排、创新现代剧目的专项经费;要保证获得国家一级职称的高级专业人员的深入生活和创作专项经费;要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出成绩,对于获得国家和国际大奖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适当增加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设施建设补助费和边远贫困农村、乡镇文化建设补助经费,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原文化网”共建共享工程建设、集中采购配送图书补助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先进县的建设、扶持文化下乡活动等。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上述专项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要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对于列入“十五”期间国家和省补助的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项目,省计委将安排与中央配套的专项经费。市计委也要相应安排经费,所在地县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要保证有专项经费用于“2131工程”农村电影队的设备、拷贝购置。
(十九)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放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