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四)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进一步完善县(市)图书馆、文化馆的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两馆馆舍面积低于国家标准的县(市),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可分设图书馆、文化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市),可将图书馆、文化馆合二为一建设。农村中心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需要,建设规模适中的影剧院和文化广场。要继续大力推进农村文化大院建设,边远山区要积极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要和各地各项达标、升格、评比等结合起来。
(五)把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郑州市的有关规定,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划拨或在价格上适当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确保重建的文化设施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六)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服务中心等文化单位必要的设施和装备,要有专项经费用于5馆建设和设备购置,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的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要坚决收回,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用途的要尽快恢复。机关、学校、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开放。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归属市政部门管理)的管理和使用,为文化部门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快捷、优先和无偿服务,各级文化活动场所也要最大限度对市民开放,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文化活动的组织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