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三)公民安全常识和逃生应急常识等。
四、职责分工
(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组织编写通俗易懂、应知应会的教材;制作图文并茂、案例剖析教学光盘;负责各市、县(市、区)及中央在浙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师资培训;统一印制合格证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培训考核试题库;指导督促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抓好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二)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师资培训;指导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全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五)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分工负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步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将培训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阶段、分批次制订培训计划,广泛动员,周密部署,落实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要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因地制宜,因员施教,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播放影碟、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单独组织培训有困难的,可参加当地培训教学点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培训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教学点要对学员进行考核,对成绩合格的,发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全员培训任务后要开展自查自评,各级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讲评和互查互评。
六、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