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3年市区(107国道以西)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对以下项目优先安排:
(一)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
(三)成规模的旧城改造项目;
(四)破产企业收购、兼并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属二期、三期或扫尾工程的项目;
(六)有开发实力(年开发能力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销售信誉好(销售率在9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
(七)小区整体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四、2003年,多层住宅开发项目建设规模要在2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项目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特殊情况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建设规模批复》后,要抓紧办理有关证件,认真组织施工,1年内,开工量要达到本年度批准规模的100%;自开工之日起并在施工周期内,累计竣工量要达到累计批准规模的100%。在竣工后1年内,累计销售量要达到累计竣工量的80%以上;商品房空置率在20%以下。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大对项目规模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于每月5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查验。
七、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审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拖欠政府规费拒不交纳的;
(四)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五)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或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