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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2〕63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的实施意见

  为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使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进一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确保2003年房地产开发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宏观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2]47号)精神,现对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总量为280万平方米,在区域分布上,市区(107国道以西)安排130万平方米,郑东新区安排150万平方米。非住宅建设项目,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可以不占用年度开发建设规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开发建设规模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开发建设业绩报告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工程建设自有资金(不含土地款)达到30%以上的银行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

  (七)其它需要的资料。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申报2003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的开发企业,必须于1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2003年开发建设规模有关资料,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情况分批下达,抓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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