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科[20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建设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结合自治区建设行业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先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公积金等行业施行,待取得经验后在全区建设行业其它领域逐步推开。
二、为切实做好建设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建设厅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积金等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及时制定详细的操作性规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记入全区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行为的信息进行收集、核对、录入,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设信用信息系统软件由新疆建设信息中心编制,免费提供,全疆统一联网。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活动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核对、公布和修改(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行为主体,是指在城乡规划与建设、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活动中,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建设信用信息体系(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行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