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三)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四)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 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五)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六)投标的施工、装修、附属材料设备料采购、工程监理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九)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投标重大偏差:
(一)投标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履约担保、违约赔偿、变更工程结算等的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证明其未以低于生产成本投标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属于投标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第二十七条 投标被依法否定,或者投标文件被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