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暂停评标,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或者妨碍、限制投标人平等竞争内容的;
(二)招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止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二十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允许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指定一种文字为权威解释文字;未指定的以中文为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前款规则认定的投标价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条件和要求;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