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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二)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设定限制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7家;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少于5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后不得改变。

  自治区境内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推荐使用本规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1至6。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装修招标评标,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附表4确定的评标标准,对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单独进行装修施工招标评标。

  招标人将装修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的投标人统一发售的,设计方案中选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准予参加装修施工投标。评标标准推荐使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4。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附属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推荐使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5。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研究、掌握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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