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 招标投标提倡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使用定额估价计价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定额估价方式计价的,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并在开标24小时前公布。
第九条 投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投标控制价超出批准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实、调减。经核实投标控制价无法调减,或者经过调减仍然超出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不得组织招标,招标人也不得直接发包工程。
第十条 非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三分之二的投标人的报价均高出投标控制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投标控制价编制错误的,以投标人有效标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的,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认可高出投标控制价的除外。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7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或者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保留进入评标阶段的数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