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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储粮钢板筒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储粮钢板筒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储粮钢板筒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6﹞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对本地储粮钢板筒仓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工作。对所有使用储粮钢板筒仓的企业都要排查到位,不留死角。特别对部分民营生产企业储粮钢板筒仓的设计、建造、验收和使用情况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报废拆除,并做好跟踪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将会同省粮食局适时对企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地要加强对储粮钢板筒仓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要求,规范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和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通过的储粮钢板筒仓不得交付使用。要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制定好初始装粮安全预案,严格按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初始装粮使用的压仓试验和沉降观测,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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