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经核实,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经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函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专家审查组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考核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生产审查表》)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经营审查表》)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对决定颁发许可证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颁发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许可证件上标注;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许可证的变更与换证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生产、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一条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叙述取证以来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人员变动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情况等);
(二)《生产申请表》或《经营申请表》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