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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 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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