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疆备案手续或者进疆备案变更手续;
(二)对依法认定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备案册在自治区境内承包建筑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备案,或者变相实施从业资格审查、核准等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办法》(新建法[20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
(样册)
(200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备案册编号 号
备案单位(章) 号
进 疆 时 间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印制
说 明
1、本册是区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疆备案的法律凭证,与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配套使用。
2、本册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3、本册遗失,应在自治区级报纸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4、区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凭本册备案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人员在疆承揽建筑工程。
5、本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区外建设工程企业重复备案。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对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企业基本情况栏
1-1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地址 │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有效期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 企业主项资质、 │ │
│ 等级、营业范围 │ │
├────────────┼────────────────────────────┤
│ 企业增项资质、 │ │
│ 等级、营业范围 │ │
├────────────┼─────────┬──────┬───────────┤
│ 企业在疆分支机构 │ │ 联系电话 │ │
│ (办事机构)名称 │ │ │ │
├────────────┼─────────┼──────┼───────────┤
│ 企业在疆分支机构 │ │ 地 址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
├────────────┼─────────┼──────┼───────────┤
│ 企业省级建设 │ │ 联系电话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
│变更备案情况: │
│ │
│ │
│ │
│ │
│ 备案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