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每年7月、12 月将投诉,情况汇总后,报商贸委。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商委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商贸委任命的直属单位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务员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失职追究
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力行或不正确力行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失职种类
(一)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放任错误的行为。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对需经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人事任免等),在正式文件下达前,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活动。
(七)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
(八)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或间接领导分别承担责任。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试情节给予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