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答复解决问题时,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力求解答准确。
五、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扣发奖金等处理。
(1) 冷漠对待群众,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2) 对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3) 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主办人的;
(4) 有关主办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对方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公务员
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委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高效勤政的新形象。依据,《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待人态度生硬 、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六)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乱收费、乱摊派,影响政府形象的;
(七)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的;
(八)有其它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 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是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的效能问题投诉受理机关。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简称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向商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