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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失效]

  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年检的审核。主管县市国税局对企业报送的《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必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核实,审核时应与企业的“四表一册”,有关的凭证、帐目相核对,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并填报《福利企业年检分户统计表》;地市国税局在签署年检审批意见之前、必须对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的民政福利企业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检查核实;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福利企业,省国税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四条 年检资料的报送。福利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县市民政局、国税局报送《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县市民政局、国税局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地市民政局、国税局报送《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和《福利企业年检分户统计表》,地市民政局、国税局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省民政厅、省国税局报送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和《福利企业年检分户统计表》。
  第十五条 退还增值税的一般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福利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给予退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末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国税机关批准,可给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纳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第十六条 退还增值税的审批权限。增值税退还办法是由福利企业向主管县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局审核后,报地市国税局,增值税季度退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增值税季度退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十七条 退还增值税的资料报送。福利企业向当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已征增值税,需填写《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并附纳税凭证(复印件),按管理权限需逐级上报的,纳税凭证(复印件)随文一并上报审批。县市国税局应按季统计上报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情况,填报《增值税先征后返情况统计表》,地市国税局汇总后,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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