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3、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
4、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办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的审查批准。
第八条 新办福利企业的认定时间。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新办福利企业的认定,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第九条 新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程序。由企业向所在地民政局、国税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并随附“四表一册”和残疾人证明(复印件),经所在地县市民政局、国税局核实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审批,经省民政厅、省国税局批复的新办福利企业,需领取“江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确认书”,作为今后办理年检手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条 年检的一般规定。对已经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年检手续。在年检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条件的,应限期三个月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可重新办理年检手续,在整顿期间不得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年检认定的具体规定。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l、残疾人员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2、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的;
4、有发票违章行为的;
5、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核算的;
第十二条 年检的审批权限。福利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民政局审批;福利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