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赣国税发[1998]625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好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强化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征、纳、退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做好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工作,不得征了不退;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福利企业应纳税款征收入库,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不征不退的办法。
第三条 福利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福利企业不按期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的,主管国税机关要追缴入库,追缴入库的税款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条 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3、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
4、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l、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