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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继续试行和巩固一厅式办公服务方式,严格旧机动车交易票据的管理。

  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37 号)文件的规定,严格票据管理,坚决制止倒卖票据的行为。我委将不定期对各市场的专用票据进行抽查。今年下半年继续试行和巩固一厅式办公服务方式,各市场要在指定的场地开展交易活动,通过统一票据、集中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对使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专用票据从事违规交易活动的市场,我委将通知税务部门停止供应发票,同时对市场实施停业整顿,对其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确保旧机动车交易的公平、公正。

  鉴定评估是旧机动车流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税收及国有资产流失等多个方面。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发[2002]825号)规定和要求,西安市商贸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成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将现有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从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分离出来,统一管理,从而确保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在国家没有明确新的政策的情况下,西安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对已经审批公告的市场实行年审制度和经营资格的总量控制及动态管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市场,将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取消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

  六、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

  旧机动车流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市政府明确赋予市商贸委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责。我委将积极协调工商、公安、税务、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今后,凡在西安地区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都必须服从西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各市场(中心)须上报的有关文件、经营报表、经营资格年审材料等必须先报市商贸委审核,由市商贸委统一汇总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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