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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来源证明;

  (4)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以后应认真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原因和理由。

  (二)住房用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资料的基础上,划分调查区域,划分宗地,实地勘测,并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1.划分调查区域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原登记宗地为调查区域;对于未进行初始登记、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先进行确权调查,并以确权范围作为调查区域。

  2.划分宗地

  (1)对于原登记为住宅用地,并且在原登记宗地范围内全部是住宅建筑的,即划分为一宗地;

  (2)对于原登记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在其范围内既有住宅,又有办公、生产等设施,且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界线明显的,先行对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进行分割,将住宅用地单独划分为一宗地,其他用地另外设为一宗;

  (3)在住宅宗地范围内,按幢设分摊宗,即每幢建筑物墙外1.5米为界,不足1.5米的(如邻路、邻墙等情况),按实际情况确定宗地界线,进行分割;分割后剩余部分,归该宗地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只登记,不发证。

  (4)独家小院,按实际占地划分宗地。

  凡住宅楼的附属设施,如化粪池、车库(棚)等,原则划入宗地。独立的公用设施单独分割设宗。

  在调查区域分割划分宗地后,应将结果草绘在工作底图(地籍图)上,并预编地籍号。

  3.实地勘测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调查区域和划分宗地进行测量(对已进行过初始登记的调查区域,可只对划分宗地进行测量)。同时,将调查区域和划分宗地测量结果正式标绘在分幅《地籍图》上,并进行注记。

  有条件的,实地勘测可使用解析法;按幢设宗的,可采用图解法。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必须做到分割后各宗地面积之和等于调查区面积。

  4.分摊面积计算

  各户(套)分摊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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