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来源证明;
(4)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以后应认真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原因和理由。
(二)住房用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资料的基础上,划分调查区域,划分宗地,实地勘测,并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1.划分调查区域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原登记宗地为调查区域;对于未进行初始登记、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先进行确权调查,并以确权范围作为调查区域。
2.划分宗地
(1)对于原登记为住宅用地,并且在原登记宗地范围内全部是住宅建筑的,即划分为一宗地;
(2)对于原登记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在其范围内既有住宅,又有办公、生产等设施,且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界线明显的,先行对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进行分割,将住宅用地单独划分为一宗地,其他用地另外设为一宗;
(3)在住宅宗地范围内,按幢设分摊宗,即每幢建筑物墙外1.5米为界,不足1.5米的(如邻路、邻墙等情况),按实际情况确定宗地界线,进行分割;分割后剩余部分,归该宗地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只登记,不发证。
(4)独家小院,按实际占地划分宗地。
凡住宅楼的附属设施,如化粪池、车库(棚)等,原则划入宗地。独立的公用设施单独分割设宗。
在调查区域分割划分宗地后,应将结果草绘在工作底图(地籍图)上,并预编地籍号。
3.实地勘测
按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调查区域和划分宗地进行测量(对已进行过初始登记的调查区域,可只对划分宗地进行测量)。同时,将调查区域和划分宗地测量结果正式标绘在分幅《地籍图》上,并进行注记。
有条件的,实地勘测可使用解析法;按幢设宗的,可采用图解法。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必须做到分割后各宗地面积之和等于调查区面积。
4.分摊面积计算
各户(套)分摊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