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2003〕14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2]3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意义和任务

  土地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利,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城镇住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城镇商品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用地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住房用地登记”)作为国家依法确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既是土地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房用地登记的任务是:在土地初始登记或者设定登记及房屋建筑面积登记的基础上,对包括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以户(套)为单元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权益,保持房屋权利主体和土地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培育、发展地产市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服务。

  二、几项原则

  1.房地一致原则。住房用地登记应当坚持房屋有权与土地权属相一致的原则。当土地权属清晰,房屋所有权合法、真实、有效时,在原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即可以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