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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已进入一个新阶段,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要求上来,把改革重点转向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在认真总结前段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在去年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基础上,围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乡镇机构设置。进一步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在严格执行2002年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各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乡镇党政机构和岗位设置,整合事业站所,精简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机构。二是严格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暂行冻结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通知》(德办发〔2004〕13号)、《关于印发〈德州市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04〕14号)和《关于印发〈德州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德办发〔2004〕15号)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工作程序,把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列入对县乡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要以2004年底乡镇财源建设配套改革检查验收的结果为基数,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5年内只减不增。建立“人事编制”与“财政预算”紧密结合的“双控”机制,实行乡镇编制实名制。三是鼓励撤并乡镇、精简人员。对撤并乡镇的县市、精简人员的乡镇,在财政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奖励。
  三、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和卫生事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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