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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在政府采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部门提供“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相关部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收入退库、退税的执行。由市级各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退税的应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退库申请,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执行。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资金结余管理。属于基本支出预算结余,结余留财政平衡预算;属于项目支出预算结余且留财政的,由市级各部门提出申请,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在财政备选项目库内,选择项目重新安排;如果是结余到部门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单位备选项目,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下达县(市)区的项目支出,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拟文,经预算处会签后报业务处室主管局长审定签发,统一编“郑财预”文号下达。指标文件中使用的支出科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执行。指标单位为万元,可保留一位小数。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将省、市指标文件及时送达预算处,预算处根据指标文件调整支出指标,同时,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国库处审核确认后执行;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预算处依据指标文件与省财政厅、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对账,国库处依据“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和指标文件调度资金。

  凡追加县(市)区的指标,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不得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或市级各部门(省财政厅直拨现金专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对各县(市)区财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视市级国库库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在辖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

  第四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应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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