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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财政预算拨款包括预算安排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反映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部门上年结余收入由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年初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预算处提供各类收费(基金)收入调剂比例,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按调剂比例安排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原则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规定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

  第十六条 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和公用经费3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助学金等。

  社会保障费定额项目包括:离退休经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就业补助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七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按照政策标准逐人核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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