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改革与发展的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提高这些地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能力;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引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市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四)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民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三、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办学。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加快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二)巩固“两基”成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不断提高“普九”水平。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采取措施切实控制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重视和加强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扩大招生规模,确保教育质量。
(三)进一步在招生政策上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继续落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民族院校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