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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在房地产开发、购房、租赁过程中,凡涉及到省级以上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个人购买商品房,契税按1%收取。

第五章 鼓励投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类投资主体均可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类投资主体均可参与开发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指拥有500个以上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商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投资商在取得冠名权后,必须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冠名,征得郑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名管理机构审核,由市政府批准;未经郑东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转让冠名权,凡擅自转让的,将依法无偿收回该冠名权。

第六章 亲商服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郑东新区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在郑东新区办事大厅办理的有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的所有运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资项目在郑东新区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外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属于市财政统控的收费项目,统一到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费用除应上缴国家及省市部分和劳保统筹费外,所有权属郑东新区管委会的财政性资金,可减半收取。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未经郑东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得到区内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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