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CBD新购置办公用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购买8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享受本章所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指其税收归郑东新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指在郑东新区新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期限)、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企业和单位。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购买标志性楼宇或办公用房而享受财政补贴的,仅限于房屋一级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以上补贴,自郑东新区管委会对扶持单位实行财政补贴之日起,分10年补贴完毕。
第四章 支持房地产开发、购房与租赁
第十七条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均可到郑东新区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地上二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经审核,投资商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商品住房的,按其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给予3%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自房地产交易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参加房改,但未达到应享受住房标准80%的人员,可在郑东新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郑东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
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郑东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提高一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外地公民在郑东新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达56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3人,达9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4人,达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5人,达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6人;不限定入户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