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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3号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结合郑东新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起步区范围与重点发展产业

  第一条 起步区为陇海铁路以北、东风渠以南、107国道以东、东四环以西的区域,由中央商务区(CBD)、龙湖南区、商住物流区组成。

  第二条 起步区重点发展IT等高科技产业、研发、教育产业、物流业、会展业、现代商贸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医疗卫生产业、咨询和中介服务业、娱乐旅游业等。

第二章 土地使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由市政府授权郑东新区管委会垄断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起步区内土地达到“七通一平”(道路、供电、热力、天然气、给水、排水、通讯通畅以及场地平整)后,由郑东新区管委会统一对外出让。

  第四条 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土地取得成本价为基准,按用途、容积率和土地位置确定。土地取得成本价以起步区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行测算。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可获得土地出让价款15%的优惠。

  第六条 所使用土地出让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出资证明、信用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首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在规定的付款期限过半时,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及相应利息,付款期限截止时结清全部土地款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土地出让金交齐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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