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连锁门店所在地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二)、简化连锁企业登记手续。
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连锁企业(包括外地来西安发展的连锁店)应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有关手续,经市商贸委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法人连锁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或直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向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非法人的营业登记。
对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企业的卫生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包括连锁企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申办、审核和办证工作,统一由西安市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中,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不受区(县)行政区划限制。
(三)、鼓励连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连锁企业以便民为目的,其连锁门店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增加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规范执法检查,改善连锁企业外部经营环境。
在保证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工商、质检、卫生、税务、物价、劳动、市容、环保、消防等部门要从促进西安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树立为连锁企业服务的观念,对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商品质量、商品价格、卫生状况、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执法检查,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或委托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特别是杜绝市、区重复或交叉检查,避免对门店的同类商品进行重复检查;执法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法定要求从低掌握。各部门对已检查的连锁企业应出具已检证明。在规定时限内,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的上、下级机构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统一对连锁企业在本地的总部进行处理。各街道办事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连锁企业的门店进行检查,有关的卫生、安保等费用的收取只能与连锁总部联系收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企业自备的配送车辆的行驶、卸货、停靠应给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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