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帮、包、带、扶和志愿者助残活动,表彰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维权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宣传、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和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曝光力度。
2.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意识,切实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十)无障碍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进行无障碍配套建设和改造,基本形成市、县级城市无障碍化的格局。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2.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市每年组织一次由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残疾人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对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检查。
3.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中、高等院校建筑专业课程中,要加入无障碍设计内容,增强无障碍建设意识。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市级残联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区)残联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扩大建设规模。已建成的要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1.县(市、区)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城建配套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加强对残疾人综合服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以残疾人为本,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具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功能。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规范、科学的管理、使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