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4.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法治化,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5.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继续深化改革,推动行业协会同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逐步将行政机关隶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介服务实体。
6.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完善对行政审批大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县(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7.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度。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改革,完善会计统一核算,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探索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8.健全政府使用、处置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程序和责任制度。依法规范公共工程发包、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政府行为,依法界定政府使用、处置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程序和权限,实行公告制度,保证政府行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健全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要严格执行《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号),各级政府要按程序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起草部门应当采纳,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要做到“立、改、废”相结合,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