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在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企业上市实行以下鼓励政策:
(一)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政策办理。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分期方式缴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自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应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二)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过户需缴纳的交易契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为4年;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税务、车辆等过户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三)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四)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改制和上市前按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由同级政府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五)拟上市公司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3年内,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以技改奖励等方式用于企业技改投资。企业上市后,仍享受此项政策2年。企业通过买壳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2年。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同级财政收回。
(六)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给予奖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市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给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和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控股股东在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或辖区内企业控股辖区以外上市企业,按实际投入到我市辖区内的资金数额,参照以上政策给予奖励。
(七)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后,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可按融资金额享受市里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上市企业所在县(市、区)可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