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6]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大中型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以下。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县级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二、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政府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工程年活动工作标准的通知》(德安发〔2006〕2号)为安监机构建设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市编办《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德编〔2004〕21号)要求,建立和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配齐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要、管理范围宽的市、县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工作人员。各村(居)、社区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明确责任人员,在乡镇(办事处)安监机构指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符合《
安全生产法》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三级安监机构、四级信息网络”体系,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奠定组织保障基础。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安排配套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2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政府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工程年活动工作标准的通知》(德安发〔2006〕2号)要求,设立安全生产基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支出。市、县安全生产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初补充上年度支出差额。乡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基金。安全生产基金的使用,由市、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安全生产基金专项用于:需由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重大隐患整改,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定期演练,重大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及重大课题研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监部门必须的工作经费、装备设施的投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