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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见
(德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广大政协委员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政协工作的自觉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政协履行好各项职能,努力加强同政协的联系与沟通,虚心听取人民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形成政府与政协工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局面,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各级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区划变动、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重大问题等,决策之前及决策执行过程中要主动与政协进行协商。在协商之前把协商议题提交给政协。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参加政协在全委会期间组织的大会发言、小组讨论和各种协商会议,认真听取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重视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贯彻上级重要方针政策、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以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为政清廉等方面,都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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