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稳步推进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重组改制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裁员,要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妥善解决与员工的债务问题。年度内员工减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依法进入失业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增加政策落实的透明度,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依法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要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格查处欺诈求职人员的行为,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实现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