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三)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要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要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指导,并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要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区域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区域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保护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中介服务补贴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县市区统筹考虑,所需资金由征地费用统筹安排。要进一步完善健全县乡两级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搞好与输入地以及用人单位的双向对接,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失业调控,改进就业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