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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国有集体企业新招用职工,要按一定比例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享受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设立一定数额的贷款担保奖金,以帮助有能力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其中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要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按照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要求,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使用面积一般在2000平方米以上,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使用面积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区)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争在2年内完成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工作。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信息化。街道社区和乡镇等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职责,完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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